公告日期:2022-05-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33 号
致: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荣达禽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本所及公司所在地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系根据 2022 年 4 月 29 日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等,同时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
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在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家荣主持。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占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294%。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与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记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关于 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50,691,7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关于 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50,691,7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50,691,7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 《关于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50,691,7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 《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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