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公告《中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2020-026)所提及的 诉讼情况存在新的进展。公司股东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有象科技 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纠纷判决情况(信息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2573553):
1、案号:(2020)京 03 民初 268 号
当前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判决结果:一、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60,520,400 元及利息(以
49,97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6 日至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支付完毕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3%计算);二、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 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
师费 125,000 元,保全担保费 74,311.17 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
费 413,756 元,由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 元(已交纳),由被告北
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13,752 元(原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 交,被告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直接给付原 告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20)京民终 757 号
当前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北京中彩益
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能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亦未能在主办券商发现并督导后主 动、及时披露,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多次提醒公司跟进并按期披露 相关公告。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关注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风险。如投资者对公司有任何问题,请通 过以下方式联系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主办券商督导员:崔海芬
联系电话:021-23214077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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