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施敏律师、何彦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鲲鹏万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并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65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17年5月1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尚宣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57,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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