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05
公告编号:2018-029
证券代码:834732 证券简称:雄汇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7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蒋逵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顺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法定代表人:杨亚俐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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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被告就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及监狱局农科所迁建项目农科所办公大楼室内外装饰装修项目经过依法招投标,原告中标。2011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及监狱局农科所迁建项目农科所办公大楼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建设上述工程。合同17.3.5条约定工程进度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结算经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结束后28天内付至90%;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5%作为终审预留金,终审完成后14天内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原告的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22日经验收合格,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报送结算资料,二审结算于2017年9月27日完成。最终原被告经过两次审核后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款为18,126,418.84元、设计费用为380,000.00元。以上结算总价为18,506,418.84元。
但截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仅支付7,842,820.28元,尚欠本项目工程款10,283,598.56元、设计费380,000.00元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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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3,330,195.87元,以上欠款共计13,993,794.43元。现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0,283,598.5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38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至2018年6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30,195.87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10,283,598.5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者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者裁决阶段)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为公司清收合同欠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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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未受到影响。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为公司清收合同欠款,所以对本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有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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