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8
证券代码:834728 证券简称:中盈安信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08月0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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