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关于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影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记名及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
镇嘉前路 50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以通讯方式召开,相关表决亦通过通讯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77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186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摘要》议案;
(四)《关于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议案;
(五)《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六)《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八)《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九)《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关联股东对议案(八)回避表决,议案(十)经特别决议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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