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30
公告编号:2019-043
证券代码:834705 证券简称:联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第一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对外借款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借款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借款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公司主体(含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借给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行为。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金,进行借款等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四条 对外借款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此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借款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应严格履行对外借款的审批程序。公司的对外借款行为如属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执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借款的决策根据权限设定决策机构。单笔对外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低于 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30%但低于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公告编号:2019-043
笔对外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新增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借款事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对外借款事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借款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借款,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对借款的安全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借款的,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借款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总经办、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各自权限对公司对外借款作出决策。公司总经理发布内部文件,规范对外借款工作流程、风险把控、内部奖惩等项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为对外借款具体办事机构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借款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借款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借款人的人、财、物进行监控,对借款人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对外借款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司对外借款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借款类别、数量、应计利息、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借款,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收回的借款必须在收回当日记入本公司名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借款对象核对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借款收到利息及时入账。
第十四条 对外借款程序:
(一)每笔对外借款行为均应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应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二)借款人办理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三)已批准实施的对外借款合同,由总经理或授权本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
(四)对于重大借款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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