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8
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6年11月1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道旅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
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一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
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以下用途:
(一)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科学、
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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