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0
公告编号:2021-026
证券代码:834692 证券简称:恒泰股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李勇、李文、李金梅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李勇、李文、李金梅均有延长原协议期限的意愿,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延长原协议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李勇、李文、李金梅于 2021 年12 月 10 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协议三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000,000 股,占总股本 97.67%。
一、签署协议基本情况
一、凡是涉及到恒泰股份经营发展的事项,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协议各方或其成员依其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在恒泰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
二、在恒泰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中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时,任何一方均应依其享有的资格或权利并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进行投票。
三、在向恒泰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行使提案权时,任何一方均应依其享有的资格或权利并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向相关会议提出提案。
公告编号:2021-026
四、在行使恒泰股份董事、监事提名权时,协议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五、如各方经充分协商,无法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表决、提案、提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依照李勇的意见进行提案、表决或提名。
六、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各自所持恒泰股份的股份向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时,需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
七、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各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
八、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各方持有的恒泰股份股权发生变化的,协议各方均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义务。
九、本协议有效期内,恒泰股份的名称发生变化或公司类型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2021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
十一、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存续期间,本协议不可撤销;但经三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修改本协议除外。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恒泰股份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签署影响
公告编号:2021-026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有利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决策与执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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