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1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引言...... 1
一、律师声明......1
二、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的说明......2
正文...... 3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的意见......3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发行核准条件的意见......4
三、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的意见......4
四、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5
五、关于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持股平台且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意见......7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意见......7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7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9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6
十、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16
十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我们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捷先数码/公司 指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深圳市前海中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本次股
指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票发行
《定向发行说明书》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际控制人 指 陈健、邹虹
控股股东 指 邹虹
核心股东 指 陈健、邹虹、张伟、吴仲贤、侯立军、邹德广、邹倚剑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发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陈健、邹虹、张伟、侯立军、吴仲贤、邹德广、邹倚剑与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指 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深圳
充协议》
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办法》 (2019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788.sh
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7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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