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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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杨磊律师、张雪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拟听取及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
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
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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