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27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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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保险/公司”)签订的《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本所已经出具了《关于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核发的《关于云南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2.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一)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提供保险专业中介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是保险业(J68)。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保险业下的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J6850),公司子公司同昌代理所属行业为保险业下的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J6850),公司子公司同昌公估所属行业为保险业下的风险和损失评估(J6891)。
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同昌保险与同昌代理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保险业-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行业代码为J6850);同昌公估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保险业-其他保险活动”(行业代码为J689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为第一类鼓励类。
另外,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2011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政策文件均大力支持、鼓励本行业的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二)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早在2006年,国务院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将“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指出要“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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