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聚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西安福州香港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52341668传真:( 86)(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聚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聚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聚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聚贤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6年4月14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形式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