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3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益清(2022)非字第 221235 号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益清(2022)非字第 221235 号
致: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 明...... 3
正 文......5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5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5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6
四、结论意见......6
签章页...... 7
声 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之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依赖与本次申请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或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或申请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原件均真实存在;所提供的任何尚未签署的文件在签署时其内容将保持不变。
6、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的,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
7、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发布了《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主要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胡继业先生主持。
律师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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