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4565 证券简称:特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 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一般职权范围: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主管机构或主管经理提名,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以下范围内具有审查和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一个会
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收购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的资产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出售或转让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股权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含授信)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40%,
且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五)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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