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6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鉴证报告 1-2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 1-1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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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332A003503号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美股份”)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度和 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特美股份执行信
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进行了鉴证。
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
是特美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执行信
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
以对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特美股份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
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2023年修订)》的规定。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影响情况说明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23年12月22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信息披露新政策第二条规定:“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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