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6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 2021年度-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1-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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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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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332A000927号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美股份”)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的合并
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 2022年度、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
础上,对后附的《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
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资料是特美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
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特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
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特美股份实际
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特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
2021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
度、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10336 号”、“致同审字(2023)第 332A015651号”、“致同审字(2024)第 332A001059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现将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
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认定的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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