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8
公告编号:2023-175
证券代码:834565 证券简称:特美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
证券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任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任免基本情况
(一) 任免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过。
提名何钰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任免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免去龚波女士的董事,本次任免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免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告编号:2023-175
(二) 任免原因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组
成成员进行调整,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组成成员进行调整,免去龚
波女士董事职务,提名何钰萍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
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止,本次任免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三) 新任董监高人员履历
何钰萍,女,1982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学历,2004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
公司法务;2009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
师、合伙人;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级合伙人。
二、 任免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免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任免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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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情形。(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次任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组成成员调整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次任免董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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