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4560 证券简称: 思维实创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 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
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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