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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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并刊登了《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长王泽军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杨继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满洲里口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杨继燕女士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数 83,825,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699%。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9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三)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5,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5,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5,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25,38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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