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特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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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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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60161-1号

致: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北京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并于2016年5月6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于2015年年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截至2016年5月1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00%。出席现场会议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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