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9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2016〕天衡福顾字第 0009-01 号
致: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 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和郭睿峥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
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 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
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
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4 月 28 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福
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
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 9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 169 号盛辉国
际大厦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5,35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90.2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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