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7
证券代码:834446 证券简称:ST 风尚购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蓬莱市恒茂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庭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章春林、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艳,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跃明、邹志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产品营销协议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返还相关战略营销费用、货款和质保金。(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21)赣 0191 民初 1823 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战略营销费用
2584900 元及利息 315142.39 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5
月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6日);2.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9600.15元和返还质保金 21000 元及利息 1923.01 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6 日);3.本案诉讼费、
保全担保保险费 3800 元及公证费 2000 元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第一次变更诉讼请求:1.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战略营销费用1302657元及利息159181.35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
年 5 月 8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8 日);2.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
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11618.35 元和返还质保金 138822 元及利息 42383.88
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1 年 7 月 6 日)。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1.第一项诉讼请求仍为:要求被告
返还战略营销费用 2584900 元及利息 315142.39 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6 日);2.要求被
告支付货款 239600.15 元和返还质保金 21000 元及利息 1923.01 元(按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6 日)的诉讼请求撤回;3.第三项诉讼请求仍为: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3800 元、公证费 2000 元由被告承担。
(2021)赣 0191 民初 1824 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战略营销费用
2171974 元及利息 220537.05 元(按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 17898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 38217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6 日合 计 220537.05 元);
2.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16395.26元和 返还质保金93000元及利息12220.23元(按
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1 年 7 月 6 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4600 元由被告承担。庭审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将第一项诉 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战略营销
费用 3167500 元及利 息 311287 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 1167500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6 日合计 311287
元));2.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2021)赣 0191 民初 1823 号:一、原告支付的战略营销费用已全部使用完
毕,且尚欠被告战略营销费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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