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4
公告编号:2021-041
证券代码:834446 证券简称:ST 风尚购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冬冬、李红、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华宇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紫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楼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杭州希欧递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紫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楼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公告编号:2021-04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红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小华、该公司员工;谢光辉、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风尚购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宇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宇晨)、杭州希欧递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希欧递)、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华江南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 0191 民初 344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一、本案中的风尚购与金华宇晨的合同关系发生在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风尚购与杭州希欧递的合同关系发生在 2013 年 3 月 24
日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在此期间,合同各方之间仍然在保持交易(从一审过程
中风尚购提交的鉴定材料可以得知,2014 年 4 月万隆华江南昌分公司仍在出库
运输,2013 年 12 月金华宇晨仍在出库,2014 年 3 月金华宇晨仍在处理拒收、退
货的事务,2013 年 11 月风尚购仍在接收金华宇晨的货款,2013 年 12 月风尚购
仍在支付金华宇晨运费),且并未进行结算完毕。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至少
应当从 2014 年 3 月 27 日起算,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从 2013 年 3 月 24 日起算。
二、风尚购分别在 2015 年 3 月 20 日、2015 年 4 月 2 日向万隆华江南昌分公司
致函要求提供货物交接凭证,但该公司不予理会。三、2015 年年底,风尚购就本案货款事宜已向南昌市高新公安分局报案,南昌市高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分别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及 2016 年 2 月 26 日对周紫剑(即金华宇晨和杭州希欧递法
定代表人,占股分别为 90%和 80%)进行询问,周紫剑在询问中承认其公司与风
尚购仅存 17 万左右的代收货款未返还。四、2016 年 10 月 8 日风尚购向一审法
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相关货款及相关利息。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公告编号:2021-041
风尚购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裁定准许风尚购撤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中,情形之一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结合本案,上诉人风尚购自案涉合同期限届满后,多次向合同义务人
主张权利,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上诉人风尚购在 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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