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4
公告编号: 2017-053
证券代码: 834444 证券简称:中驰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2017 年9 月1 日收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下发的《关
于对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股
转系统发【 2017】 1154 号) ,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16 年度, 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驰股份”) 实际控
制人袁地保与公司之间持续发生资金拆借,构成资金占用的金额为3,637.26 万
元。实际控制人袁地保控制的上海穿山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穿
山甲”)在2016 年1-3 月占用公司资金143.07 万元。此外,穿山甲在2015 年
8-11 月(挂牌审查期间)曾占用公司资金90.39 万元。
上述事项的发生时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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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中驰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公司的
资金,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 条和第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
实际控制人袁地保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中驰股份之间持续发生资金占用,违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 条的规定。
财务负责人王东海未勤勉履职,致使挂牌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和1.5 条第二款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江华未及时披露公司资金占用事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和 1.5 条第二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股转公司对中驰股份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驰股份、袁地保、王东海和张江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驰股份作为挂牌公司,袁地保作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长,王东海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张江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
披露细则》等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行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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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
二、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员合
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上海中驰中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特此公告。
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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