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公告编号:2017-039
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O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
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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