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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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719
当事人:
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东福科技),住所地: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 11 路。
武维清, 男, 1945 年 2 月生,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
武强, 男, 1969 年 12 月生,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李国珍, 女, 1972 年 12 月生,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2016 年 1-11 月,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武维清累
计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4 次,合计 457.41 万元, 2017 年 4 月 11
日全部归还; 2016 年 1-7 月,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武强累计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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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资金 3 次,合计 325 万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全部归
还。上述累计占用金额为 782.41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期末
净资产的 34.98%。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
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
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对以上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违反
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福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武维清、实
际控制人兼董事武强、 财务负责人李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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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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