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3
北京市盈科州)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五月
北京市盈科 州)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盈科 州)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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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盈科 州)师事务所 下简称 本所)受苏州东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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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委托,派张长梅律师、康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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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本所律师)席公司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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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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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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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 ”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
“ ”
(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批露细则》下简称《信启、批露细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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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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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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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闷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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