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能源: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公告
弘大能源资讯
2017-06-27 15: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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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7

公告编号:2017-036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20 日收到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股转系统发〔2017〕184 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义。

经查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

2016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公告编号:2017-036

对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

规则》第 1.4 条、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对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治理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提醒上述挂牌公司,

应当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

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特此告诫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充分重视定期报告披露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 受到的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

监管措施。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告编号:2017-036

1、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自律监管措施相关要

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

面承诺。

3、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决定书》高度重视,将

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及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

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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