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2
公告编号:2017-035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
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钻井工程合作协议》,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从其他公司承揽的钻井工程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钻井施工。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将完工工程通过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给发包方。发包方就涉案工程早已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并付款,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也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结算完毕,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单,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在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挂账。
同时2016年3月1日、2016年11月20日,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在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询证函》上加盖财务印章,进一步确认了截止到2016年3月1日,长春弘大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5
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7,977,455.21元,截止到2016年11月20日,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551,932.06元。
二、案件裁决
2017年5月19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5
民初626号,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胜利油田石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551,932.06元,并支付利息(第一部分:自2014年1月 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自以3,155,236.32元为计算基数;第二部分:自2015年1月1日1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4,822,218.89元为计算基数;第三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574,476.8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取40,718元,保全
费5,000元,均由由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公司工作人员过失未能及时披露,现补充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公告编号:2017-035
由于公司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不熟悉,未能及时告知券商,故未能及时披露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告信息,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于公告的延期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变深表歉意,敬请原谅。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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