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公告编号:2017-019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1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重庆前卫海洋石油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志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洪全
4.其他信息:
公告编号:2017-019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重庆前卫海洋石油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
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前卫海洋石油工程
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539.4775万
元)。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海洋石油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长春弘大能源勘
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39.477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
扣押。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11月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
0112民初16005号裁定,结果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
公告编号:2017-019
539.477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
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得
超过三年。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原有的主营业务、经营发展目标。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现金流影响不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书》
《传票》
《民事裁定书》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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