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5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宏亮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瑞峰 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志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洪全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租赁费、服务费2885334.68元及迟延支付
款的滞纳金, 涉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螺杆钻具租赁协议》和《螺
杆钻具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
的义务,经原告询证,被告2015年4月30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2998104.68元。后经双方往来对账,2016年10月24日被告确认
尚欠原告货款1848104.68元。另已经计算尚未确认部分为637230
元,尚未结算部分约为400000元。以上总计欠款为2885334.68
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4月1日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鲁1491民初13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
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03834.68元,自2017年4月至
2017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1103834.68元于
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
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另应以支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就
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原有的主营业务、经营发展目标。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对现金流影响也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 《传票》 《民事调解书》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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