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大能源: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2017/5/5)
弘大能源资讯
2017-05-05 15: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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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5

公告编号:2017-018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租赁费、服务费2885334.68元及迟延支付



款的滞纳金,



2、涉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



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螺杆钻具租赁协议》和《螺杆钻具技术服



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原告询证,被告2015年4月30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998104.68元。后经双方往来对账,2016年 10月 24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48104.68元。另已经计算尚未确认部分为637230元,尚未结算部分约为400000元。以上总计欠款为2885334.68元。



公告编号:2017-018



二、案件裁决



2017年4月 1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鲁1491民初134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03834.68元,自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1103834.68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另应以支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因本公司工作人员过失未能及时披露,现补充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由于公司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不熟悉,未能及时告知券商,故未能及时披露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告信息,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于公告的延期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变深表歉意,敬请原谅。



公告编号:2017-018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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