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24
公告编号:2017-009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2月23日9点在公司会议室现场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公司董事共计5人,应到会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刘志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请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主要内容:因公司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双方所有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聘请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2016年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5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 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事项。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5票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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