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13
公告编号:2016-060
证券代码:834427 证券简称:弘大能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6月12日10点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公司董事共计5人,应到会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志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拟债转股项目评估复核结果的议案》,并提请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主要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的大展评报字[2016]第0027号《刘志义、徐亚文及梁久国拟对其持有的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认为前述报告的评估结果基本公允、合理。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部
分议案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因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展评报字[2016]第0027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因此与该事项相关的《取消原股票发行方案》、《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补充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修改,该等议案不再提交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表决情况: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刘志义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补充后)》的议案,并提请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主要内容:修改后的股票发行方案。
回避表决情况: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刘志义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了《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变更后)》,并提请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主要内容:各方重新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回避表决情况: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刘志义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1、《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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