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421 证券简称:易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