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通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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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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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4421 证券简称:易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保定易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需要继续披露。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
时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或者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要求、或者《公司章和》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公司在创新层挂牌期间审
计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网络
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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