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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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细则(施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杭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8号大街19号北房标准厂房东区10幢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董事长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657,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16年12月9日向南京银行申请增加1000
万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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