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2
证券代码:834419 证券简称:沃镭智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
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项
账户不得存放费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 第1页共6页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
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或按对外投资协议约定投
入。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
时,由总经理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20%(含20%)时,由董事长
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须由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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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暂时闲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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