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4416 证券简称:丰兆新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一) 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大股东不得占有、支配该资产或越权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 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中兼职。
(三) 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大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 机构独立。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大股东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 业务独立。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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