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7
证券代码:834412 证券简称:美合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3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由本条第(一)、(二)项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该等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