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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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 号
关于对黎俊韬、 胡强、 钟爱华、 吴学文、 何清、
刘仁军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黎俊韬,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博科技)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胡强, 德博科技时任监事。
钟爱华, 德博科技时任财务总监。
吴学文, 德博科技董事。
何清, 德博科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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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军, 德博科技原股东。
经查明, 德博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挂牌前股份代持
公司挂牌前,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启
清代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黎俊韬、 时任监事胡强、 时任财务总监
钟爱华及自然人林春兰、刘任梅等5人共持有公司 297万股股份,
占挂牌时公司总股本的 7.43%。
公司挂牌前, 因个人原因, 股东何清代股东黄劼及自然人黄
若共持有公司 288 万股股份, 占挂牌时公司总股本的 7.2%。
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前述股份代持情况。
截至目前, 上述代持已全部清理。
二、 挂牌后股份代持
2017 年 9 月, 因股东何清个人原因, 经协商一致, 何清委
托股东刘仁军代其持有公司股份 1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 2018 年 6 月至 2020 年 8 月, 因吴学文个人原因, 经协
商一致, 吴学文委托杨启清、 刘仁军、 何清、 段文武代其持有公
司股份共计 745.3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4%。
2019 年 5 月, 因吴学文个人原因, 经协商一致, 吴学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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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公司员工李婷代其持有萍乡市博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
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代持情况。 截至目前, 上述代持已全部
清理。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黎俊韬, 时任监事胡强, 时任财务总监
钟爱华, 董事吴学文, 股东何清, 原股东刘仁军参与股份代持事
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其参与的股
份代持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黎俊韬、 胡强、 钟爱华、 吴学文、 何清、 刘仁军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规则要求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促使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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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德博科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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