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09
- 1 -
2022 61
当事人:
林文聪,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淼
材料”、 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晶淼材料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晶淼材料未披露 2021 年中期报
告。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文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晶淼材料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2 -
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 2020〕 2 号,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林文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
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晶淼材料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3 月 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