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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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88
当事人: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淼材料”、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陈伟清,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晶淼材料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晶淼材料未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
晶淼材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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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 2020〕 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陈伟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晶淼材料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 6.3
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晶淼材料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陈伟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晶淼材料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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