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08,Oceanplaza
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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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
致: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17)-01-310
敬启者:
受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终止挂牌出具了嘉源(2017)-01-294 号《关于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17年10月18日,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科隆能源股票终止挂牌的反馈
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实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并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出说明,以充分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适当性。
答复:根据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发布的《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2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2017年9月22日的《股东名
册》,确认有权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为43人。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威文、穆倩夫妇承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12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威文、穆倩夫妇将与异议股东签署回购协议并完成回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具体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公司终止挂牌,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8,810,043股,上述股东在审议《申
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时均投赞成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出席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0名股东中,13
名股东签署了《声明与承诺》,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不要求邹威文、穆倩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发送记录,尚未回函的7名股东已经收到公司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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