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畅环保: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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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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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160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电话(Tel):010-52213236/7 邮编:100013

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关于

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3】160 号
致: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00 在山东天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任现儒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3,3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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