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34342 证券简称:慧云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开庭审理,目
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产生。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孙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3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存在纠纷,原告认为依据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对被告一债权相应的资金,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认为原合同虚增金额,应属无效,由此产生争议,原告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 1,764,456.94 元(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算,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83,878,404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4,070,771.99 元(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算,暂计到 2022 年 11 月 15 日)。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10,213.02 元及股权
96,993,162.72 元,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开庭一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
公告编号:2024-053
结果尚未产生。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被告部分资产被依法资产保全,公司资金使用未受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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