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西医药: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杰西医药资讯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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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0



关于推荐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零一五年十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医药”、“股份公司”或“公司”)拟申请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该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业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我公司”)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杰西医药申请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国海证券杰西医药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通过查阅、查询、访谈、分析、考察、取得书面承诺、听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人员意见等调查方法对杰西医药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产品及业务、历史沿革、股份发行及转让、公司治理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公司管理层相关成员及其他员工进行交谈,听取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的意见;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账簿和重要会计凭证、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等;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撰写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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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说明

根据项目组对杰西医药的尽职调查,我公司认为其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杰西医药前身无锡杰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有限”)于2002年7月5日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依法成立。

2015年1月15日,杰西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以杰西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公司领取了核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存续期间自杰西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杰西医药是一家专注于自然来源药物研发的高科技医药公司。公司设立有“郭应禄院士工作站”、“国家泌尿男生殖系肿瘤研究中心无锡分中心”。公司成立以来,秉承“天人合一”的中华传统哲学,以时间长、样本量大、质量高的国际流行病学研究报告为指引,结合多年来的民间实践,运用最先进的新药研发技术,致力于以天然产物活性成分为核心的常见病、多发病药物的研究和开发。

目前主要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原创新药JC-5411(苯乙基异硫氰酸酯胶囊)、系列全新化合物JN-2528(氮杂吲哚-吲哚偶联衍生物),均已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专利保护;康眸普特滴眼液(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获得中国专利保护。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审字[2015]00545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开发支出分别为461,773.63元、4,189,948.43元、4,982,194.31,货币资金分别为3,642,879.05元、3,863,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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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3,091,636.51,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主要产品的研发支出。

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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