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2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34315 证券简称:富源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梅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林满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志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签订了《年产 2,500 万片蓝宝石晶体
生产项目入园协议书》、2012 年 6 月 8 日签订了《年产 2,500 万片蓝宝石晶体生
产项目进园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相当于 200 亩土地实际成交价数额减去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 20 万元/亩(单价)后的数额的扶持资金,用于扶持被申请人研究院、博士后站和总部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依据上述协议,申请人应提供 200 亩土地给被申请人,实际上,申请人提供
了 97.44 亩土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投资金额未达 20 亿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拨付的资
金 59,225 万元(即 97.44 亩土地实际成交价数额减去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 20
万元/亩(单价)后的数额)未按约定用途用于研究院、博士后站和总部等项目
的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应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退回申请人拨付的扶持资金
59,225 万元。
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观点。被申请人认为已经超额完成投资。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人民币 59,225 万元给
申请人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裁决被申请人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给申请人广东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金占用费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返清
之日止,其中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 59,225 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返还清资金之
日,以本金 59,225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
3.裁决被申请人广东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35 万元。
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年产 2,500 万片蓝宝石晶体生产项目入园
公告编号:2023-022
协议书》和《年产 2,500 万片蓝宝石晶体生产项目进园补充协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生产经营暂时未受到影响,仲裁结果暂时无法准确预计,未来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未来对财务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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