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4
关于对杭州鼎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7】第058号
杭州鼎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楚节能)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收入确认
你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审计意见为“鼎楚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EMC能源管理采用代理制度,于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相应的代理费用,期末对未收到抄表单的项目收入进行了暂估。2016年度计提计入营业成本的代理费用为 166.35万元。2016年确认暂估收入156.90万元。
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代理费用相关台账,公司抄表存在较大延时,暂估收入的依据不充分,我们无法就代理费用和暂估收入的账面价值以及鼎楚节能公司确认的 2016 年度代理成本和暂估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你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中列明节能服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实施节能技改并经验收合格,取得双方书面确认的节能结算单;通常情况下,公司定期与客户对节能技改项目实际节能量或节能目标及节能收益进行书面确认,即按照实际节能量或合同约定的节能量、收益分成比例及能源单价确认当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
你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如下意见“由于合同能源项目的投资模式决定了需通过后期的抄表、回款实现项目收益。在项目回收期内,亦会受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源价格变化等宏观因素影响,也会受到项目方内部人员调整、培训开会等不可控因素,上述因素都会造成抄表、项目方付款审核的提早或延期。”
请你公司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代理方面的内部控制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是否已建立和完善代理费用台账;(2)暂估收入是否符合你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3)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提到事项的改进措施。
2、关于代理费用
根据审计意见,2016年度你公司计提计入营业成本的代理费用为166.35万元,由于你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代理费用相关台账,无法就代理费用取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你公司期末预付款项8,942,350.25元,同比增长419.76%,其中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余额为1,619,097.24元,同时预付账款前五名中包含预付三名自然人的代理费。
你公司在财务报告的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章节,未提及成本的确认方法。
请你公司说明:
(1)成本的核算方法以及本期成本构成;(2)代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支付政策;(3)预付账款中,账龄超过1年的款项性质和长期挂账原因,预付个人代理费的具体业务背景。
3、关于偿债能力
报告期末,你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1,952.50万元,货币资金余额50.59万元,流动比率仅为0.63。
请你公司结合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业务部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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